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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不能称为艺术吗?

1999-09-01 来源:中华读书报 □萧默 我有话说

最近就有人把“艺术”预先定义为“与文学音乐绘画之类一样”,再将建筑套进去,发现原来建筑“其实就是‘非艺术’”这样的讨论,就正如把黑马、黄马预先定义为马,再将白马套进去,发现白马“其实并不是马”一样的不足为训。

我曾经早就暗自下定决心,再不参加关于建筑究竟是不是“艺术”这样的讨论了,因为讨论者各自为“艺术”树立的完全主观的标尺实在太不规范,往往使讨论变得毫无意义。比如说,最近就有人把“艺术”预先定义为“与文学音乐绘画之类一样”,再将建筑套进去,发现原来建筑“其实就是‘非艺术’”(见本报99年6月16日24版《建筑:大地之上的‘空间美术’》)。这样的讨论,就正如把黑马、黄马预先定义为马,再将白马套进去,发现白马“其实并不是马”一样的不足为训。后面的这件事并不是杜撰,它发生在两千二百多年以前,是由诡辩家公孙龙正经八百提出过的“命题”,早已被墨子和《庄子》驳得体无完肤了。

不幸最近我对一位记者说了一句很带生活气的话:“如果建筑不是艺术,那么我这个建筑艺术研究所算怎么一回事呢?”被记者写进自己的文章中,颇引来了一番议论。事情已经这样,使得我不得不就此再多说几句了。

建筑当然不会“与文学音乐绘画之类一样”,这个道理,就正如文学、音乐和绘画也不会“一样”一样,能说明些什么呢?只能说明,它们是有所不同的,却不能断定它们之中何者为艺术,何者不是艺术。所以,要判断建筑的艺术属性,并不能简单地就此得出结论,它其实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首先,要给“建筑”作一个概括的说明,就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我想,“建筑艺术”一词所指的“建筑”,一个最基本的判断应该是对象(房子、非房子的建造物、构筑物)除了具有物质性以外,是否还具有一定分量的精神性。这就是建筑复杂性的第一个表现,即所谓“建筑”的双重性。

问题的复杂性还体现在这种双重性之不能一概而论上,例如低标准公寓楼、仓库、车棚和水塔,物质性特强,精神性趋近于无;一般的学校、医院、商店和办公楼,精神性就有所升高;博物馆、剧院、美术馆等则处于高段;至于宫殿、教堂、寺庙、园林和纪念堂更高;而纪念碑、凯旋门、塔和纪念塔等,就已经没有什么物质性功能要求,精神性则特别高扬,可以认为和纯艺术(如雕塑)已没有太大的质的区别了。当然,这整个分解也只是一个模糊的、相对的概念。

建筑复杂性的第三个表现是建筑精神属性的层级性。大致有三个层级:最低的与物质功能紧密相关,体现为充分的安全感与舒适感,并上升为美感,是“美”与“善”的统一。建筑的形象还应与物质条件或物质手段紧密相关,例如采用不同结构、建在不同气候区、处在不同地形中的建筑,都要有不同的面貌,体现为“美”和“真”的统一。建筑精神属性的中间层级与物质性因素相距稍远,体现为在达到上一层级的建筑美的基础上,进一步运用所谓“形式美规律”如比例、对称、对比、对位、尺度、虚实、明暗、色彩、质感等一系列手法,对建筑的一种纯形式美处理。建筑精神属性的最高层级离物质性因素更远,要求创造出某种富于深层文化意味的情绪氛围,进而表现出一种情趣,一种思想性,富有表情和感染力,以陶冶和震撼人的心灵,如亲切或雄伟、幽雅或壮丽、精致或粗犷,在有必要的时候,甚至表现神秘、不安或恐怖,达到渲染某种强烈情感的效果。

前两个层级的要求较低,所得出的结果就是“美观”,重在“悦目”,与汽车、电视机、电冰箱等人类产品追求的美大致处于同一品级,属于工艺美学或技术美学范畴,一般只应以“建筑美”、“形式美”或“广义艺术美”来定义。最后一个层级的要求较高,除了一般悦目之“美”的意义外,更重在“赏心”,其艺术性(注意,是“艺术性”,不是整个的建筑)已进入到真正的、狭义的或严格意义上的“艺术”的范畴,成为艺术学和艺术美学的关注对象。就其精神性价值而言,其中很大一部分并不在最杰出的“纯艺术”作品之下,而且不能为后者所替代。甚至就整体而言,在作为每个文明独特的象征的意义上,其价值还有可能超过后者,往往被称为“巅峰性的艺术成就”(《西洋艺术史》作者H.W.简森)。例如,充分体现了中国封建社会皇权思想的紫禁城,它所造成的艺术氛围,就不能为任何其它艺术所代替。我们也没有任何一首诗、一阕乐曲或一张画,能够代替壮阔庄严的天安门广场渲染出的如此令人昂扬振奋、代表国家尊严的建筑艺术氛围。它们都是时代的产物,具有深刻的文化意义。

关于建筑能否归于艺术,早在一百多年前美学界就有过争论。俄国美学家车尔尼雪夫斯基就认为:“单是想要产生出在优雅、精致、美好的意义上的美的东西,这样的意图还不算是艺术,我们将会看到,艺术是需要更多的东西的,所以我们无论怎样不能认为建筑是艺术品。”(《生活与美学》)他在这里所说的“艺术”显然是狭义,如果是这样,他的前半句话是对的,狭义的“艺术”当然不只是浅层的形式上的“美观”。但车氏对建筑的复杂性却十分缺乏认识,完全抹煞了广义“建筑美”与狭义“建筑艺术”的区别,认识不到某些建筑确实是具有“更多的东西的”,却是片面的了。俄国另一位美学家格·波斯彼洛夫把艺术区分为三个不同层面,即第一,最广义的艺术,指人类活动的任何技艺;第二,较狭窄意义上的艺术,指“按照美的规律来创造”的人类产品;第三,最狭窄、最严格意义上的艺术,专指精神文明领域的艺术创作。他在这三个领域中都提到了建筑。在他看来,建筑不仅属于前两个层次,也可以属于第三个(转引自侯幼彬《建筑美的形态》,《美术史论》1984年第2期)。

建筑界对这个问题也有不同看法。现代建筑四位世界级大师之一的法国人柯布西耶就说过建筑“是住人的机器”那样的话;学院派却坚持认为建筑是与绘画、雕塑一样的纯艺术;也有研究者对此作了较细致的分析,认为“有必要把按照形式美的规律所进行的一般美化处理和出于反映思想内容的建筑艺术的创作区分开来。”(杨鸿勋)

我认为,把建筑艺术作广义与狭义的区分,是符合历史实际、也是有利于现实创作的。一方面,它提醒建筑师不必硬要在所有设计中,都强调什么深刻的思想性,也许只需要进行一些一般的美化或烘托出某种氛围就足够了,避免虚夸和矫饰;另一方面,在有必要的时候,建筑师们也不能忘记自己作为真正的艺术家的使命,为人类创造出时代的和民族的纪念碑式的作品。

建筑的复杂性还体现在建筑的艺术特性(表现性与抽象性)及艺术语言的特殊性上面,这里就不能多说了。所有这些方面,与文学、音乐、绘画比较,都有不一样的地方,也有相通的地方。但是,不管是不一样还是相通,都只是涉及矛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不足以推翻建筑既是一种广义的艺术,又可能上升为狭义艺术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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